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性,汉族,本科文化程度,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01993********,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巷**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号,系山西省**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0时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驾驶晋A****F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小店区**路**火锅店停车场驶出,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准备靠边等候代驾时, 被夜查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7.9mg/100ml。经鉴定,苗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9.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符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4)(5)两种情形,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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