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无锡市梁锡区**街道**巷**号。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灌南县**镇**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1364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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