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镇**庄**村**村**号,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于2019年6月8日16时4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前东葛村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稳压器处,与顺停在路南侧的刘某甲的鲁******号中型货车相撞,鲁******号中型货车又与停在路边的刘某乙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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