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94********,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上海市**区**路**弄**号**室,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小型轿车沿本区**路由东向北右转弯驶入**路***弄(****小区)内,后又驾车驶回小区门卫处停下,并与当值保安发生冲突,其驾车驶离门卫后将车辆横停于**号门东侧小区南北道路上便自行上楼睡觉,后因垃圾车辆无法通行,保安通知该住户,但未果,遂报警。民警在家中将其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7mg/ml,属醉酒。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事发当晚喝酒的事实。

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驾进入小区后,因与白某某发生冲突,在小区内停车后影响垃圾车辆通行,白某某未通知到被不起诉人,遂报警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7mg/ml。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彭镇派出所群众报警处警单、道路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查询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的身份及所持驾驶证、所驾车辆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