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822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于2020年7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仑区大碶街道329国道与福托路路口处,被巡特警盘查并发现其有醉酒嫌疑。交警闻讯赶至现场,对其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50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