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9******,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颍泉区人,务工,住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14时36分许,太和县公安局交警二中队民警,在太和县镜湖东路高铁站处,发现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驾驶皖KM26**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现场对其检查时发现苗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将其带至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苗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9.4mg/100ml。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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