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济源市**镇**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月30日被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8年1月1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
济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8日22时许,苗某某在济源市克井镇北社村桥头路段醉酒后驾驶豫U-2****号牌面包车,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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