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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包头市**集团**分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镇**村**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万郡大都城27栋300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大概22时17左右,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0****号机动车沿友谊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友谊大街与富强中路交叉口西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92.1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苗某某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2020年10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苗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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