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现住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驾驶车号牌为鲁******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经开区**大道与国道**交叉口东30米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取样,民警依法送检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8mg/100ml。
被起诉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