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29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甲(曾用名:苗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份,苗某甲以向熊某某等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承包了山东省郯城县白马河上游段(桩号36+400~39+723)、下游段(桩号1+700~7+300)治理工程的方式,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骗取熊某某400万元投资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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