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乡**村**组**号,现住青岛市高新区**。2019年11月6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购买自动麻将机一台放置于青岛市高新区**生活区经营的超市内。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在该超市内将麻将机提供给工地工人进行赌博活动,总计参赌人数达到20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40元。2019年11月5日,四名参赌人正在超市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在青岛市高新区**生活区经营的超市内,设置麻将机供工地工人进行娱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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