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9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孙某某家院中,因被害人宫某某和孙某某交往过程中将孙某某打伤一事,与宫某某发生争执,期间,持一棒球棍打在宫某某左手腕处,致宫某某左尺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宫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赔偿宫某某11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赔偿宫某某40000元,宫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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