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陕西省鄠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3时许,嫌疑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东西六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涝河河堤路什字左转弯行驶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83.8mg/100ml,后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84.85mg/100ml。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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