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村**号**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7月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8月7日再次移送起诉;9月4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至9月22日。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良井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为货车司机,于2019年12月中旬从手机“运满满”APP中接受“龚某某”(电话:156*******)发布的称运送电子产品的订单后,经沟通添加一男子(未到案,真实身份不详,联系电话176*******,电话通讯录备注为“云霄”,两个微信昵称为“音乐”、“简单”)运货订单。自2020年1月3日至3月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在明知其运送货物为违禁品的情况下,为获得高额运费,仍于2020年1月3日、1月7日、2月29日、3月6日、3月9日前后共五次接受该“云霄”男子订单为其运货,每次可从中获利(运费)3500至4000元不等。直至其于3月9日第五次运货,在潮莞高速东莞方向良井服务区被截获。经清算,现场缴获共计5040条香烟。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批缴获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惠州市烟草局核算,该批涉案卷烟总货值为1367879.4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具有明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为他人提供运输便利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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