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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盗伐林木案)_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绥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绥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镇**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原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局二道河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月中旬,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为了打烧柴,携带手锯并驾驶农用四轮车先后三次来到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二道林场施业区14林班13经理小班内,采伐红松枯立木37棵,合立木蓄积6.4771立方米,并将盗伐林木树干运回家中截成短段劈成烧柴。破案后,被采伐的林木被依法扣押并发还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二道林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一把、农用四轮车一台(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苗某某户籍信息、原木材积计算表、调查报告及被盗林木伐根立木蓄积计算表、谅解协议、苗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柴河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结论、黑龙江省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黑华森评字(2020)017号林木价值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取得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物证手锯返还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单位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阳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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