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4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至江苏省丰县凤鸣金街丰县第二场饭店门口,将被害人闫某某、董某某放在饭店门口的挎包拿走,挎包内有三部手机。经鉴定,三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671元。案发后,被害人通过手机定位找到被盗手机后,被不起诉人将手机归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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