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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盗窃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4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至江苏省丰县凤鸣金街丰县第二场饭店门口,将被害人闫某某、董某某放在饭店门口的挎包拿走,挎包内有三部手机。经鉴定,三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671元。案发后,被害人通过手机定位找到被盗手机后,被不起诉人将手机归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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