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一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大道**村。因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因妻子生病无钱医治,看到被害人王某某仓库存放了螺丝,螺杆,便于2019年9月7日至25日之间,四次由仓库外一处破损窗户钻进仓库,将螺丝以及捆好的螺杆扛至靠近里侧的一处窗户,后扔到窗外,装进三轮车中,并盖上废品进行遮掩,拉至**村**桥一废品收购站销赃获利约1500元人民币,用于看病治疗及生活开销。因被盗标的物为灭失物,被害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未明确认定标的“螺杆、螺丝”等建筑材料的基准日情况(规格型号),价格认定依据不充分,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9年9月期间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一是主观恶性较小。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态度。二是社会危险性较小。苗某某因妻子生病无钱医治才起了盗窃之意,家庭确实贫困,被害人对其也表示谅解。三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苗苗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四是本案不存在从重处罚量刑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苗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长:傅 铮
检 察 官:杨翘名
2020 年 10 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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