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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0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楼租住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但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煤矿村大吉巷70号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蓝色优弧牌72V20A型电瓶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被盗物品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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