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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盗窃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镇**村**社,住吉林市船营区**园**门,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7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粥铺内,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趁粥铺老板付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粥铺内8号餐桌上苹果XSMax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00元。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后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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