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镇**庄**号。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16时许,在常熟市常福街道大义九龙网咖,以打电话为由借走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后临时起意,通过短信验证、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绑定于支付宝账号下的银行卡内人民币2000元。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收条、查询记录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社会监控。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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