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59********,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市中区**街道**庄**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1次。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20日开始,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及其家人以关闭大门,拒绝经营者丁某某进入厂区的方式破坏济南**涂料厂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济南**涂料厂无法继续生产,无法正常履约供货,无法供货的涂料价值约36.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济南**涂料厂的权属、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价值等事实,除了言词证据,缺乏相关客观证据予以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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