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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青岛**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小区**-**-**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系青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2017年5月,该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经张某甲(另案处理)介绍,从青岛**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39356元,税额49308.14元,苗某某将上述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税款。案发后,青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已全部补交抵扣的税款。

张某乙系青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2017年6月,该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经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介绍,从青岛爱**正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38758.4元,税额63751.21元,张某某将上述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税款。案发后,青岛某某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已全部补交抵扣的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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