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街**座**室(户籍在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同年3月13日、同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同年3月27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期间,苗某某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被害人徐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为徐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的妻子韩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打点关系的费用2万元,赢得徐的信任后,于2019年9月17日、9月18日先后两次骗得徐某某人民币共计二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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