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山西**建筑有限公司木工班**,住太原市小店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太原保**住宅小区项目工程,由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并发改审核发【2017】**号文批准建设。2018年5月29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项目,太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2018年5月30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劳务作业承包人苗某某签订《太原**项目(三标段)19#住宅楼及周边地下车库主体结构模型工程合同》。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召集19名工人组成模板劳务班组,在太原**项目**#住宅楼工地搭建模板。2018年6月9日7时许,工人王某甲、肖某某负责**#楼拆卸、安装和加固电梯井工作平台加固件。塔吊先后将西单元西、东两个电梯井工作平台提升到位后,王某甲和肖某某进行了简单固定,王某甲告诉工人王某乙和王某丙摘掉塔吊吊钩,王某甲和肖某某在西电梯井筒内工作平台下面进行全面加固时,电梯井工作平台突然坠落。王某甲和肖某某与电梯井工作平台一起坠落至负二层,致王某甲死亡。肖从贵受伤。事故发生后,小店区政府责成事故单位做好安抚工作,事故单位与王某甲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肖从贵在医院接受治疗。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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