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湖农场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农场,住新湖农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第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雇佣外地拖拉机,在位于新湖农场**连居民区北侧约2公里处的耕地犁地时,未向拖拉机驾驶员指明具体界限,导致将其耕地西北侧荒地开垦,后苗某某将被开垦的地块种植经济作物。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苗某某侵占国家级公益林地9.021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价值60143元。
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3日,苗某某向被害单位新湖农场缴纳赔偿款4510.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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