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科左中旗****镇***嘎查村民苗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乌斯吐林场二龙人工林7林班林地范围内耕种农作物玉米,耕种面积合计8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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