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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57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小区**号楼**门**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逮捕。

辩护人陆某某,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6日、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2017年5月6日、2017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吴某某于2011年5月5日成立广西南宁市汇蒲贸易有限公司, 在2015年13月9日搬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楼进行经营。在此后的时间里陆续在同址成立了广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西**众筹网络有限公司、广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中,四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吴某某,其中被不起诉苗某某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日常运作;丁某某是副总经理,负责管理财务部及销售小组;赵某某、刘某某是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负责对客户进行诱导和宣传;覃某某是公司主要财务管理人员,负责收取、登记缴款客户信息。其余的广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广西**众筹网络有限公司、广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均没有任何实质工作人员或经营。经向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等人讯问得知:该公司主要通过互联网和微信推送、街头散发广告等刑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虚假推广宣传,在没有实际开展任何实质经营交易的情况下,诱骗群众通过银行转账或到公司进行刷卡缴现的形式,以认购股权、认购 、认购中医堂股权、股权众筹、会员积分的名义收取群众缴纳的投资款;公司承诺群众缴纳的款项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兑换成积分,积分累计到一定数额后,交款人可以向公司申请将积分兑换成人民币作为投资收益提现。经司法会计鉴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1924000元的财务事实存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对冻结在案的广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广西南宁市**贸易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的账户存款,因仍有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仍需继续侦查,应继续冻结。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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