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3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因案情需要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6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初,被不起诉人苗某甲因其子苗某乙高三成绩不理想,欲将苗某乙从山东高考移民至贵州参加高考,遂找到在仁怀经商多年的杨某某(系苗某乙姨父、另案处理)帮忙解决苗某乙在贵州参加高考的贵州户口落户问题。
被不起诉人苗某甲向杨某某提供了苗某乙户口信息后,杨某某找到时任仁怀市**办事处**村**书记、**村**主任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王某某的帮助下以村委会的名义出具了虚假的补录户口证明,后杨某某通过社区民警、所在地派出所等部门办理好“林某某”户口簿后,交付给实际使用者苗某乙并办理了一张临时身份证用于参加高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苗某甲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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