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住甘州区**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苗某甲酒后驾驶甘G***号白色**牌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甘州区**路**小区**门口处时被甘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甘州区人民医院对苗某甲进行血样提取,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甘申司法毒鉴字(20191203)第03号检验,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8mg/100ml。
本院认为,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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