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住库车市**公司,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10时20分许,苟某某驾驶新N****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库车市胜利路早市北侧土路由西向东启动行驶时,将行人龙某某碾压致伤,龙某某被送至库车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龙某某无责任。犯罪嫌疑人苟某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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