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3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嘉陵区嘉西路向嘉陵区光彩大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火花路时,与正在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彭某某相撞,造成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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