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平昌县**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平昌县**教师宿舍。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将所驾驶川Y*****小型轿车停放于平昌县**镇**村**社**号院坝内,因下车时未将手刹拉紧,致使车辆后滑,将被害人李某某撞倒卷入车底,事发后苟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1813.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苟某某主观恶性小,且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事发后积极抢救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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