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578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楼。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8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苟某某以经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苹果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经营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条件,购进假冒苹果手机屏幕的排线、液晶屏、盖板、支架、光学胶等配件或材料,采取贴胶、压排、贴合、脱泡、检测等工序,大量加工生产假冒的苹果手机屏幕,并对外销售牟利。
2018年1月19日案发时,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城**栋**楼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缴获苹果6代、7代等各型手机屏幕1115个,销售送货单5张,造假材料、工具一批。
经鉴别,以上产品均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对5张销售单据进行核算,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等人共实际销售苹果4代、6代等手机屏幕金额达人民币17810元。
扣押的假冒苹果各型手机屏幕按照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核算,涉案价格为人民币80493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谭某某、金某某、王某某为公司贴合部、压排部主管人员,参与了该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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