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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路**幢**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40分许,苟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号轻型栏板货车,行经秦南大道一中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7.7mg/100ml,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所送检的苟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96.95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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