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待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现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01时许,犯罪嫌疑人苟某某醉酒后在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活区东门商铺附近,驾驶甘******号小型轿车由马路一侧停车带驶向对面停车带进行挪车,停车时与停车带内停驶的新******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一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
经交警部门认定,苟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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