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陕西省渭南市**区**村**组,群众。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和其同事在玉龙旺座吃饭喝酒。晚21时许,苟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南京路中学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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