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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9********,汉族,大学专科毕业,达州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达州市通川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S*****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秦巴大道金南大桥西外桥头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被带至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抽血以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苟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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