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住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川A*****的大众小轿车,从本市九眼桥出发,行驶至二环路东四段时,被公安人员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