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川A*****的大众小轿车,从本市九眼桥出发,行驶至二环路东四段时,被公安人员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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