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7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家属院**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3时51分,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中市巴州区丰泽园小区外出发,经江北大道、麻柳湾大桥、街心花园,往三号桥方向行驶至八角楼街中联酒店外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8mg/100ml。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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