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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车辆从平昌县金宝新区中央城邦出发向平昌县土兴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昌县信义大道(亿丰家居对面)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苟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2mg/ml,对抽取的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为134.4mg/ml。

经平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有驾驶证,所驾驶车辆有行驶证,案发当晚未发生交通事故。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均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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