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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云******号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西山区**路**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05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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