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酒后驾驶闽B*****小型汽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荣财富中心地下停车场出发,途经镇海街道天妃路新溪村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苟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83.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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