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371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渭源县新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甘肃省渭源县新寨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时25分许,苟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牌普通货车,沿渭源县清源镇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渭源县清源镇第一小学路口的时被渭源县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遂对其血样采集并送检。经鉴定,苟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4.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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