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6********,汉族,高中文化,宁波市北仑区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至同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伙同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建立微信群聊聚揽赌客,发布赌博规则,组织多人进行麻将游戏APP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7 000余元。
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在本区**街道**村**巷**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苟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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