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鸡街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艳琼,云南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5月09日10时许,被害人代某乙与被不起诉人代某甲、苟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新发村委会朱家湾村代某甲家门口因狗抢食一事发生争执扭打,后被不起诉人代某甲、苟某某将代某乙按倒在地用木棍对其殴打,致被害人代某乙左手尺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代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本院为了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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