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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故意伤害罪)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3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苟某某年龄超过70岁,不适宜关押,于同日收治于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同年2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虾子社区瓦厂组租房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纠纷,后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荀某某持随身携带木质拐杖将陈某某左手打伤。后经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鉴定 ,陈某某所受伤部位伤情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本人已满八十周岁,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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