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晚11时许,张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不起诉人苟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报酬让其帮忙搬运木门,苟某某在明知所搬运的木门来路不正,仍按照要求将两扇屋门从藏匿的山坡上搬运至钟某某驾驶的货车上,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主动到平昌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2月14日退赃人民币800元。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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