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在购买王某某位于珙县**镇**村**组**号小班的林木后,向珙县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采伐林木20株(蓄积7.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后,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际在该林地内采伐林木161株,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141株。经珙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算,被超采林木立木蓄积为16.1838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经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已对滥伐林地进行生态修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进行林地修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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