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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瓮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汉族,高中文化,****医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住瓮安县****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苟某某趁邻居简某某、杨某某家无人在家之机,先后四次进入邻居简某某、杨某某家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4500元、假币800元,盗得女士内衣、短裙、女士白色棉衣各一件。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在校学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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