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庄*社*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5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徽县扶贫办从徽县**镇**村整村推进项目款中移出30万元用于全县扶贫贷款贴息项目,享受对象为全县贫困户养殖、种植及农产品加工类贷款,贴息比例为清息金额50%。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在县扶贫办咨询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镇寻找与自己无关的贷款清息收据,先后从石某某(清息票据四张,金额4397元)、范某某(清息票据四张,金额5218元)、杨某某(清息票据四张,金额5228元)、李某某(清息票据三张,金额1519元)、石某某(清息票据两张,金额4831元)处索要清息票据,五人清息金额21190元。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将上述清息票据提交徽县扶贫办,骗取国家扶贫贷款贴息资金10595元,案发后已将骗取的贴息款退回。
将依法追缴涉案款10595元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